4.3 按合同规定可生产其他定量的纸张,有关指标按插入法考核。
4.4 纸面应平整,涂布应均匀,不许有折子、破损、斑痕、鼓泡、硬质块及明显的条痕等外观纸病。
4.5 同批纸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
4.6 纸面不应有导致印刷不上墨的湿排斥等缺陷,A等品、B-I等品不应有明显的印刷光斑。
4.7 纸的切边应整齐洁净。
4.8 A、C等品有下列情况者可列为二等品,但不得同时超过两项:
a. 定量超过允许误差范围±2.0%以内者;
b. 白度低于规定3%(绝对值)以内者;
c. 光泽度低于规定5%(绝对值)以内者;
d. 平滑度低于规定15%以内者;
e. 尘埃度超过规定30%以内者。
4.9 B-I和B-Ⅱ等品定量超过允许误差范围±2%以内者或白度低于规定3%(绝对值)以内者,可列为二等品。
5、试验方法
5.1 试样的处理和测试按GB10739进行,标准大气条件为23±1℃,(50±2)%r.h.。
5.2 尺寸、偏斜度和定量按GB451.1、GB451.2进行测定,横幅定量差的试样面积为0.01m2裁样时在一张纸的横向等距切取五片试样进行测定。横幅定量差△G (%)按下式计算:
5.4 不透明度按GB 1543进行测定。
5.5 光泽度按GB 8941.3测定。
5.6 印刷光泽度按GB/T 12033制备印样,按GB8941.3进行测定。
5.7 印刷表面粗糙度按GB/T 2679.9的规定以981kPa的压力、硬垫进行测定。
5.8 平滑度按GB 456进行测定。
5.9 油墨吸收性按GB 12911进行测定。
5.10 印刷表面强度按GB 331或GB 10341进行测定,无论是用低粘油还是中粘油只要符合标准都判为合格,如有争议按GB 10341仲裁。
5.11 尘埃度按GB 1541进行测定,>1.0~1.5mm2尘埃按5m2面积测定。
5.12 交货水分按GB 462进行测定。
5.13 同批纸色差按目视检测,如有争议按GB 7975进行测定,同件纸色差不应大于2。
5.14 印刷光斑按GB/T 12033制备印样,然后目测评价。
6、检验规则
6.1 以一次交货为一批,但不得多于30t。
6.2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件纸交货时应附一份产品质量合格证。
6.3 型式检验为首件检验,按表1规定的全部项目,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当原料、配方或工艺改变亦需进行型式检验,但表1的第7项暂不作为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首件检验时经检验全部项目均合格判为首件检验合格。
6.4 出厂检验为表1的1、2、3、4、5、8、9、11和12等9项及外观要求。
6.5 交收检验的抽样检查按GB 2828进行,样本单位为件(卷),抽样方案按表2规定。
表2
抽样方案
批量(件)
正常检查二次抽样 检查水平I
不合格分类
样本
B类不合格品
AQL—4.0
C类不合格品
AQL—6.5
B类
不合格
C类
不合格
大小
Ac
Re
Ac
Re
1~25
3
0
1
0
1
尘埃度导致印刷不上墨的湿排斥等缺陷
定量、定量横幅差、白度、不透明度、光泽度、平滑度、油墨吸收性、交货水分及各项外观指标
26~90
3
0
1
—
—
5
5(10)
—
—
—
—
0
1
2
2
91~280
8
8(16)
0
1
2
2
0
2
3
3
6.6 需方有权按本标准的全部或部分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在检查时,先检查外部的包装情况,然后从中取样进行检验,如检查结果与标准不符,需方应在到货后三个月内(或按订货合同规定)通知供方共同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为批不合格,由供方负责处理,如合格由需方负责处理。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按照GB10342木夹板包装的规定进行包装和标志,第二层包装材料必须采用防潮纸或塑料膜等防潮材料。亦可按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包装和标志。
7.2 运输时应使用有篷而洁净的运输工具。
7.3 装卸时不许钩吊,不许将纸件从高处扔下。
7.4 纸张应妥善贮存于通风仓库的垫板上,以防受雨雪或地面湿气的影响。
信息来源:轻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