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067—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螺旋打包机的产品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粉工业的螺旋打包机(以下简称打包机)。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3 型号及基本参数
3.1 型号
示例
3.2 基本参数
打包机的基本参数见表 1
表 1
装包筒直径,cm23
24
最大产量,t/h
6
8
配备功率,kW
1.5
注:其他规格的打包机亦参照本标准执行。
4 技术要求
4.1 制造依据
产品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使用性能
4.2.1 往复运动部件应定位准确,不得卡塞。
4.2.2 制动器应自锁可靠。
4.2.3 计数器计数应准确可靠。
4.2.4 打包压力应可调。
4.2.5 操作部位应方便、灵活可靠;工作过程中,料斗不应积粉。
4.2.6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从开始使用至因制造质量问题而首次出现停机故障的工作时间不小于1000 h。
4.2.7 使用可靠性系数不小于0.9。
4.3 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4.3.1 运动部件的紧固件应有防松装置,转动件应有安全保护装置。
4.3.2 电气线路应排列整齐、接头牢固,不同作用的线路应用不同颜色的导线,并进行保护,电器控制元件应灵活、准确、可靠,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确保人身安全。
4.3.3 气动系统应有空气排除孔,气路应设置空气净化器、油雾器、调压装置,以保证气源清洁、元件润滑良好和气源压力稳定。
4.3.4 与物料接触处不允许采用有毒涂料。
4.3.5 空载时,A声级噪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等级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噪声值,dB
≤75
≤80
≤82
4.4 能耗指标
4.4.1 打包机空载功率不大于0.18 kW。
4.4.2 最大产量时,吨粉电耗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等级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吨粉电耗,kW·h
≤0.25
≤0.3
≤0.35
4.5 涂饰
4.5.1 不涂漆的外露金属加工面应防锈处理。
4.5.2 表面涂层应牢固、平整、光亮,花纹漆面应匀称,不允许有明显的外观缺陷。
5 试验方法
5.1 本标准4.2.1 条的检测
目测
5.2 本标准4.2.2 条的检测
在托板上加放50 kg的砝码,托板箱不得自行下滑,连续试验5次。
5.3 本标准4.2.3 条的检测
用手使计数器工作不少于100次,检查计数器计数是否正确。
5.4 本标准4.2.4 条的检测
调节制动器的压力调节螺母,在托板上加放60 kg的砝码,当调紧螺母时,托板箱不应自动下滑,当调松螺母时,托板箱应自动下滑,连续重复5次。
5.5 本标准4.2.5 条的检测
目测。
5.6 本标准4.2.6 条的检测
由使用本产品用户提供检测数据。
5.7 本标准4.2.7 条的检测
按附录A的 A2.3.4条进行。
5.8 本标准4.3.1~4.3.3条的检测
目测。
5.9 本标准4.3.4 条的检测
目测和查询。
5.10 本标准4.3.5 条的检测
按GB 3768的6.4条进行。
5.11 本标准4.4.1 条的检测
空载运转正常后,用转速表、电压表测定电机的转速和电压,则打包机的空载功率按式(1)和式(2) 进行计算:
……………………………………………………(1)……………………………………………………(2)式中:PN──电机额定功率,kW;β──电机负载率,%;△P──打包机空载功率,kW;n1──电机额定转速时相对应的同步转速,r/min;ne──电机额定转速,r/min;n──打包机空载时实测转速,r/min;Ue──电机额定电压,V;U──打包机空载时实测电压,V。5.12 本标准4.4.2 条的检测
按附录A的A1.3.2的b、c、d条进行。
5.13 本标准4.5.1 条的检测
目测。
5.14 本标准4.5.2 条的检测
涂层牢固检验,用双面刀片在随机试样漆膜上横竖各划透漆层11条线,间距1 mm,然后用氧化锌橡皮膏贴牢,猛揭一次,方格中漆膜脱落者百分比应小于5%;其他目测。
6 检验规则
打包机须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能出厂。
6.1 检验分类
打包机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
a. 本标准4.2.1~4.2.5、4.3.1~4.3.4、4.5.1 条应逐台进行检验;
b. 本标准4.3.5、4.4.1、4.5.2 条抽样检验。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生产试验、性能试验、其样机应进行全项目(包括本标准6.1.1的a、b各条)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试验和性能试验,生产试验周期不得少于2000 h,性能试验次数不得少于5次,试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A(补充件)螺旋打包机试验方法进行,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满一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 抽样与组批原则
6.2.1 产品出厂抽检,按GB 2828的规定进行,采用二次抽样方案和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合格质量水平(AQL)由订货方和供货方商定。
6.2.2 产品型式检验抽取样机1~2台。
6.2.3 本标准6.1.2的c、d、e 条不进行生产试验和性能试验,只作全项目的出厂检验(包括本标准6.1.1的a、b各条)。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应标有产品标牌、操作和安全标志,且固定在图样规定的位置上。
7.1.2 产品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