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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99-10-29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967   版权与免责声明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84]33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产品范围为:
  一、金属桶类
  1.钢桶
  2.钢提桶
  二、金属罐类
  1.铝易开盖二片罐
  2.喷雾罐
  3.镀锡薄钢板三片罐
  4.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属于上述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生产规模等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手续。
  1.3 申证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一、金属桶类
  1.GB325-91《包装容器 钢桶》
  2.GB13252-91《包装容器 钢提桶》
  二、金属罐类
  1.GB9106-94《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二片罐》
  2.GB13042-91《包装容器 喷雾罐》
  3.BB0006-95《包装容器 20mm口径铝喷雾罐》
  4.GB《包装容器 镀锡薄钢板三片罐》
  5.GB/T15170-94《包装容器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1.4 钢桶产品按容量、类别分为以下四个发证单元:
  闭口 200升
  闭口 200升以下
  全开口 200升
  全开口 200升以下
  以上每个发证单元按级别分为1、2、3级。
  取得1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1级、2级、3级产品;取得2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2级、3级产品;取得3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生产3级产品。
  1.5 金属包装桶罐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中国包装总公司,日常具体工作由全国包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称全国包许办)负责。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中服大厦)
  电话:65249848
  邮编:100004
  1.6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85]25号文批准,金属包装桶罐生产许可证的质量检验工作由以下八个承担:
  1.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设在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设在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设在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
  4.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设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5.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兰州)(设在甘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6.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设在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重庆包装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
  第二章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备条件
  2.1 企业必须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与营业执照所列的经营范围一致。
  2.2 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按“金属包装桶罐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2)中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考核,各项得分均应达到合格分数线。
  2.3 企业的申请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各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及发放
  3.1 申请
  3.1.1 企业应在全国包许办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省市包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包许办)提出申请,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钢桶产品按发证单元分别填写,经省市包许办、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许可证办)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各省市包许办统一集中将申请一式一份连同汇总明细表一并报全国包许办。
  3.1.2 各省市、各部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报,否则,企业可直接向全国包许办提出申诉。
  3.2 审核
  3.2.1 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考核工作由全国包许办组织各省市包许办、许可证办依照“金属包装桶罐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全国包许办对省市包许办的审查结果有复查权。
  3.2.2 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后,由审查组填写“金属包装桶罐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报告”(见附件3)
  3.2.3 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一下不合格者,允许企业在半年之内整顿后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3.3 质量检验
  3.3.1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由检验单位依照各产品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全国包许办的有关规定进行。
  3.3.2 企业产品质理检验的抽样工作由审查组在进行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时进行,样品按发证单元分别抽取,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单位。
  3.3.3 质量检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一式一份报全国包许办。
  3.3.4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一次不合格者,允许企业在一个月内向全国包许办提出复验,经批准后进行。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3.4 各省市包许办负责统一集中将企业审查报告一式一份及汇总统计表一并报全国包许办。
  3.5 审批及颁发证书
  3.5.1 全国包许办对企业申请书、审查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获证企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5.2 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中国包装总公司统一颁发。获证企业的名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分布。
  第四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4.1 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有效期为五年。
  4.2 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记。
  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示例:
  许可证编号和标记。
  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示例。
  XK33-005 0001
  生产许可证编
  发证产品编号(喷雾罐)
  发证部门编号(中国包装总公司)
  换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示例
  XK33-102 0001 (1级)
  生产许可证等级
  生产许可证等级
  换证产品编号(钢桶)
  发证部门编号(中国包装总公司)
  4.3 发证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相应的产品,否则按无证生产论处。
  各省市包许办要配合各省市许可证办做好查处工作。
  4.4 发证工作结束后,全国包许办将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对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注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1.经抽查、复查不合格,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
  2.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行贿者;
  3.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者;
  4.将生产许可证转让给无证企业使用者。
  4.5 发证工作结束后,新投产或转产的企业,应向各省市包许办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许可证办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论处。无证生产企业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的罚没证明及企业主管部门证明办理申请手续。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的收费管理
  5.1 根据国务院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条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安(1992)127号《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各申证企业均应在填报申请书的同时,向全国包许办及有关检验单位缴纳费用。
  5.2 收费项目为审查(包括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等);产品质量检验费及公告费。
  5.3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物价局)计司价格函(1995)56号文,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为:
  一、审查费 2500元
  1.差旅费 1600元
  2.管理费 900元
  包括会议费,文件、资料印刷费,证书费等。
  二、检验费
  1.金属桶类 600
  2.金属罐类 800元
  三、公告费
  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公告费收费通知另发。
  5.3.2 每个发证产品或单元,均应交纳审查费、检验费和公告费,对一个企业同时提出几个产品或单元的申证申请,审查组可一次完成审查的,企业只须交一次审查费,钢桶产品应按发证单元纳检验费。
  5.4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由全国包许办统一收取;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向检验单位交纳,各申请企业应一次性交齐所需费用。
  单位名称:全国包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开 户 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东单办事处
  帐 号:0141050021
  由省、市组织审查的企业,全国包装办按每个企业差旅费800元、管理费200元的标准返还给省市。
  5.5 生产许可证收取的费用应专款专用。
  5.6 对申请企业审查不合格,需重新审查者,只收取审查费;对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需重新检验者,只收取产品质量检验费。
  第六章 附
  6.1 本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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