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阳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何某从事仿冒“杏花村”精粮液特有包装装潢行为。
经查实,何某在阳城县经销的“醉客村”酒外包装箱装潢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杏花村”精粮液酒外包装装潢近似,显著位置标有“杏花村”字样,包装瓶底部有“汾酒集团精粮液专用”字样。至检查时,何某共销售“醉客村”精粮液2259箱,涉案金额109012元,从中获利18000元。
何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仿冒“杏花村”酒包装装潢行为。阳城县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停止经营行为、收缴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并处以罚款18000元的处罚。
信息来源:pac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