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水果的小小纸箱也有专利权,因为别人“盗用”自己的纸箱,曲靖一水果商贩较起了真,把官司打到了二审法院,最终得到了说法。10月9日,云南省曲靖中院审结了该市的首例商标侵权案。
“我的纸箱被他人用了”。今年初,师宗县包装出售柑桔的个体户老宋发现本地市场上出现了他委托纸箱厂印制有自己店铺电话的纸箱后大吃一惊,多次找纸箱厂交涉无果,老宋认为别人不经他同意,“盗用”他的纸箱,给他造成了经营上和名誉上损失,老宋走进了法院,将纸箱厂和使用人老史一并告进法庭。
师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种纸箱确系师宗县某纸箱厂生产,但宋某、纸箱厂和史某均无有力证据证实是谁设计且均没有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证明,也没有工商管理部门有字号的登记说明;宋某起诉的商标图案因没有依据证明系其享有专用权,因此他人使用并未对其构成侵权。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宋某怎么也想不通,以图案中附有自己的业务联系电话、纸箱是自己委托生产的为由,向曲靖中院提出上诉,将官司从师宗打到曲靖。曲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纸箱厂确将印有与宋某定做纸箱相同字样、电话号码及水果图案的不同规格纸箱对外销售给其他商贩的行为,纸箱厂将印有老宋店铺电话号码的纸箱对外销售,侵犯了老宋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宋某要求赔偿15000元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而史某否认向纸箱厂买过纸箱,并称纸箱是向宋某购买,宋某也认可自己曾卖过几个纸箱给史某。据此,曲靖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纸箱厂立即停止生产、对外销售印有宋某店铺电话号码的纸箱,并当面向宋某赔礼道歉;驳回宋某对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对史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