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公司研发的航天CX-06型钻孔测斜仪是目前国内唯一能够同广东省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全国很多单位拿别家的产品来,所以请认准联系方式:010-51288063 15810615463
CX-06钻孔测斜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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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06钻孔测斜仪是我公司以高精度加速度计为核心部件研制的岩土工程仪器,广泛应用于土石坝、堤防、岩土边坡、建筑物地基、矿井、基坑开挖以及地下结构工程内部水平位移观测。在国内水利、公路、铁路、海港、建筑、电力、矿山等单位使用,因灵敏度高、长期稳定性好而得到用户的广泛认可。
技术指标
探头类型:石英加速度传感器(石英摆片)
分辨率:0.02mm/500mm(相当于8角秒);
测量范围:-50º~+50º;
综合误差:±4mm/15m;
最小测量步距:500mm;
适应测斜管内径范围:Ф56mm~Ф72mm;
测头、电缆耐水压:不小于0.8MPa(相当于80m水深);
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8小时;
工作温度:-10℃~+50℃。
记录方式:自动记录
广州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管理及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管地下工程及深基坑监测的监督管理及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管地下工程及深基坑监测的监督管理及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测机构要将安全监测工作与“监测系统”进行对接,须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系统进行登记。
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第八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恶意修改检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第八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恶意修改检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 当监测数据超出预警值时将发送短信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当监测数据超出报警时将发送短信追加至市城乡建委质安处负责人,区建设主管单位安全管理科室及分管建设安全负责人;当监测数据超出控制值时发送短信通知进一步追加至市城乡建委分管建设安全负责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属于同一单位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实施,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一条 属于同一单位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实施,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在接收到报警短信时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全面抓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报监督部门批准,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