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来自外省的蒋先生,因购买的燕窝内包装上没有标签,便将仙居县某药房起诉至法院,要求店家以燕窝售价的三倍赔偿。8月19日,仙居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驳回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6年6月18日,蒋先生从某药房购买了3盒燕窝,其中10克1盒,20克2盒,共付款2600元。蒋先生称,他发现10克装的燕窝,在外包装和产品本身的包装容器上都贴有标签,而20克装的产品外包装有标签,产品本身的包装容器上没有任何标签,只写有20克的字样。蒋先生查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认为根据规定,燕窝的内外包装应该都有完整的标签,因此他觉得该商品为不安全食品,药房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而药房经营者则认为,该商品外包装的标签上完整标示了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批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该商品的内包装没必要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且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原告造成误导。药房经营者甚至认为是蒋先生故意找茬,存在职业打假现象。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的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而药房销售的20克装燕窝礼盒,其内包装与外包装一起组成一个销售单元,该销售单元内包装仅为一盒,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药房在外包装上已按国家标准贴有完整的标签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在该种情形下,其内包装上也必须标注标签。
办案法官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标签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标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即便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司法实践中,标签问题主要表现为标示缺失、标示不当以及标示瑕疵。针对前者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而后者一般不予支持。